借阅指南

借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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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凡持有一卡通的教职工可使用图书馆各类馆藏资源;读者凭借一卡通并佩戴口罩进入图书馆。

2.读者使用本馆文献,应尊重知识产权,维护信息安全,谨防信息污染。使用电子阅览须遵循国家公安部、安全部、教育颁发的《关于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团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等规定,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携带火种或危险物品入馆;馆内禁止吸烟、吃零食、快餐及具有刺激性味道的食品。

4.做文明读者:爱护书刊,严禁在书刊上圈点、划杠、批注、涂改、撕剪等;爱护公物,请勿随意搬动、损坏馆内物品;禁止在阅览桌上涂写、划刻;保持馆内安静、整洁,禁止喧哗打闹、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注意衣着仪表,不得穿背心、内裤、拖鞋进馆;不得以物占位,不随便移动桌椅;携带的手机需关机或调成静音。

5.读者应严格遵守本馆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凡遇特殊情况,如停电熄灯等,不得喧哗,应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如遇火警,应按消防办法疏散。

二、分则

(一)图书外借规则

1.读者入库选书应维护图书的排架顺序和书架整洁,不得乱放、乱插书籍。

2.教职工和学生借阅图书数量不限。其中,学生借阅期限为30天,教师借阅期限为60天。若借阅证中存在超期图书将无法继续借阅书籍。

3.需要办理续借手续的书籍必须为借出后15天且未超期的书籍。续借借期:续借当日算起的30天。超期图书只能归还,不能续借。

4.读者在借书前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是否存在污损,并及时报予当班馆员备案,以辨明责任。归还图书时,发现图书存在污损,将按照我馆相关规定处理。

5.读者还书时,应等办完手续,确认无超期或其他情况后再离开。

6.读者离馆时,请将已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和个人物品带走,如遇检测器报警,请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合理检查。

(二)图书内阅规则

1.凡本馆各库室规定内阅的特藏书和报刊,仅供读者室内阅览,一律不外借。

2.离开前应及时将所阅览的图书、报刊放回原处,若发现把书刊带走者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学校处理。

(三)电子资源使用规则

1.我校师生均可使用我馆电子资源。

2.读者应自觉遵守国务院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观看和下载有损国家尊严,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有关色情及反上反动内容的资料;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下载、制作和传播电脑病毒。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电子阅览室是学习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也是本馆开展信息教育的培训基地。读者应自觉杜绝从事与学习和学术交流无关的事。

4.读者上机应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发现机器有问题,请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5.不得擅自拔插头,挪动电源,牵扯各种电源线,随机设备如鼠标、键盘、耳麦、接线、电源插座及各种媒体资源等严禁带离电子阅览室,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上机完毕,应主动协助工作人员对机器进行适当的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7.文明使用馆内各个电子设备。

(四)自习阅览室规则

请读者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室内的整洁,杜绝以物占位,不得随意搬动桌椅。

三、图书遗失污损及偷盗书刊的赔偿、处罚法

1.借阅我馆书刊,如有遗失,原则上必须赔偿同样版本的书刊,无法购得的,按下列办法赔偿:

(1)一般性图书,凡1981年以前出版的,馆藏复本数超过1册的图书按照原标价的20倍赔偿,馆藏复本数1册的图书(注:凡馆藏复本数1册的图书,均指馆藏数当时为1册的图书,下同)按照原标价的40倍赔偿;1981~1990年间出版的,馆藏复本数超过1册的图书按照原标价的10倍赔偿,馆藏复本数1册的图书按照原标价的20倍赔偿;1991~2000年间出版的,馆藏复本数超过1册的图书按照原标价的5倍赔偿,馆藏复本数1册的图书按照原标价的10倍赔偿;在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照原标价的3倍赔偿。如果图书没有标价,图书馆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读者以当年图书相应价格或者遗失时图书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进行赔偿。对于读者出于占有的目的等恶意遗失图书的,一经发现,收回图书,并按上述赔偿标准的3倍赔偿,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暂停借阅、催还所借图书及停止其他服务等惩处,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2)进口原版外文书按原价的15倍赔偿,影印本按原价的10倍赔偿。

(3)港台书、工具书1991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9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

(4)线装书、珍贵画册按原价的15倍赔偿。

(5)遗失成套图书的一本,1981年以前出版的按照全套图书价格的10倍赔偿,馆藏复本数仅为1套的图书按照全套图书价格的20倍赔偿;1981~1990年间出版的,按照全套图书价格的5倍赔偿,馆藏复本数仅为1套的图书按全套图书价格的10倍赔偿;1991~2000年间出版的,按照全套图书价格的3倍赔偿,馆藏复本数仅为1套的图书按照全套图书价格的6倍赔偿;在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照全套图书的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遗失成套丛书的一本,1981年以前出版的按照全套丛书价格的5倍赔偿;1981~1990 年间出版的,按照全套丛书价格的2倍赔偿;1991 ~2000年间出版的,按照全套丛书价格赔偿;在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照全套丛书价格的50%~80%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

(6)馆藏核心期刊一本按全年价的5倍赔偿。合订本另加装订费。非馆藏核心期刊散本,一本按全年价赔偿。

2.遗失图书资料附件以及污损、撕剪书刊的赔偿、处罚法:

(1)遗失图书资料的附件、图表、附画等,一般图书赔偿原书价的二份之一或全部;原版外文书、线装书、珍贵画册等,赔偿原书价的2-5倍。

(2)污损(圈划、批注、涂改等)图书资料,按原书刊标价的50%—80%赔偿。

(3)撕剪图书资料,视情节轻重按原价或加倍赔偿。

(4)原版外文书、线装书、珍贵画册、馆藏核心报刊如果污损或撕剪,按原价的2-10倍赔偿。

(5)遗失、污损书刊上所贴条码,一册按20元赔偿。

(6)撕毁、调换馆藏书刊上条形码、磁条者,一册按100元赔偿。

(7)凡污损、撕剪图书资料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学校处理。

3.对偷盗图书资料者,一经查获,按恶意遗失图书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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