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活动场所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图书馆活动场所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图书馆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生实践活动等功能,确保各类活动、会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图书馆公共活动场所包括一楼大厅、一楼多功能厅,二楼休闲空间,与教学、科研、素质教育、学术成果展示等相关的活动,均可申请使用。
2.活动场所使用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8:30—21:30,法定节假日不接受申请。
3.活动场所的使用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申请人需提前2-5个工作日与图书馆综合部联系并确认意向,如实填写《图书馆活动场所使用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并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提交图书馆综合部审批。图书馆综合部将在1-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批结果。
4.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得从事无关活动,不得妨碍公共治安、影响公共秩序。未经图书馆同意,不得在图书馆内张贴海报、横幅、标语、广告等。
5.使用者对活动安全和活动内容负责,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参与人员进行使用须知和安全教育,切实维护好正常的活动秩序,并配合图书馆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6.使用者要保障使用场所的设备和财产安全,出现人为损坏和丢失情况应照价赔偿。
7.使用期间不得影响图书馆正常开馆,不得改动图书馆现有相关设施。
8.馆内禁止吸烟。使用者需保持使用场所整洁有序。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